各級醫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36條規定,各級醫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衛生主管機關指導、監督,形成組織與業務的雙軌監督。
Q · 醫師公會到底是哪個機關在管?
組織找民政局,業務找衛生局
依醫師法第36條,醫師公會作為人民團體,其組織運作(章程、會員資格、理監事選舉、財務)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民政局;但公會的目的事業(醫療專業活動、配合衛生政策、醫師倫理)則受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地方衛生局)指導監督。找錯機關可能因向無管轄權機關提起而被駁回。
醫師公會像一個雙重身份的組織:它的「組織運作」(章程修訂、會員資格、理監事選舉)歸內政體系管,中央是內政部,地方是民政局;但它「做的事情」(醫療專業活動、衛生政策參與、醫師倫理規範)歸衛福體系指導監督。這個雙頭規範表面上像分工,實際造就了監督的灰色地帶。會員想質疑公會的選舉有沒有照章程走,要找民政局;想抱怨公會在醫療事務上不作為,要找衛生局。多數醫師遇到問題時找錯機關,等到搞清楚已經錯過救濟期限。這條看似冷僻的程序性規定,實際上決定你跟公會發生糾紛時要走哪一條路。
醫師法第36條為公會監督的分權規範,將醫師公會的「組織自治面」交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內政部/民政局)主管,「目的事業面」(醫療專業活動)交由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衛生局)指導監督,構成台灣職業公會雙軌監督體系的典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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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收費的合法性要看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決議程序。如果你認為決議違反章程或人民團體法,可以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地方民政局)提出異議;如果是收費用途違反醫師法目的事業範圍,則屬衛生局指導監督的範圍。內行人提示:先看章程有沒有授權收這筆錢,章程沒寫的多數情況會員大會也不能憑空決議。
原則上不能。選舉屬於人民團體組織自治事項,主管機關是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中央內政部、地方民政局)。衛生局只在公會的目的事業運作上有指導監督權。內行人提示:實務上你可以同時寄副本給衛生局,雖無直接管轄權,但被多機關關注的理事會通常會主動溝通。
組織運作歸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內政部/民政局),目的事業歸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衛生局)。
依人民團體法,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管組織與自治事項。
規定醫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受主管機關指導監督,組織與業務分權。
指對團體專業活動具指導監督權的機關,醫師公會即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衛生局)。
選舉屬組織自治事項,應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地方民政局)提出異議,不是衛生局。
財務屬組織面,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民政局/內政部)提出,並備妥章程與決議文件。
涉及章程、選舉、財務、會員資格屬組織;涉及醫療專業、衛生政策、倫理屬目的事業。
先分類事項屬性,向對應主管機關於異議期限內具狀提出,必要時知會另一機關副本。
找民政局(人民團體主管機關)。選舉是組織自治,衛生局僅就目的事業有指導監督權。
組織事項是章程、選舉、財務等自治面;目的事業是醫療專業活動面,兩者主管機關不同。
| 面向 | 組織自治(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 目的事業(衛生主管機關) |
|---|---|---|
| 管轄事項 | 章程修訂、會員資格、理監事選舉、財務 | 醫療專業活動、配合衛生政策、醫師倫理紀律 |
| 中央機關 | 內政部 | 衛生福利部 |
| 地方機關 | 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 | 地方衛生局 |
| 找錯機關後果 | 向衛生局提組織爭議會被推回民政局 | 向民政局提業務爭議會被推給衛生局 |
各級醫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理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五、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六、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七、貧民醫藥扶助之實施辦法。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之修改。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各級醫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衛生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各級醫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立法理由參照社會工作師法之體例﹐將「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修正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並酌修文字。
各級醫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理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五、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六、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七、貧民醫藥扶助之實施辦法。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之修改。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各級醫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衛生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參照社會工作師法之體例﹐將「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修正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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