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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醫師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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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醫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36條規定,各級醫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衛生主管機關指導、監督,形成組織與業務的雙軌監督。

Q · 醫師公會到底是哪個機關在管?

組織找民政局,業務找衛生局

依醫師法第36條,醫師公會作為人民團體,其組織運作(章程、會員資格、理監事選舉、財務)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民政局;但公會的目的事業(醫療專業活動、配合衛生政策、醫師倫理)則受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地方衛生局)指導監督。找錯機關可能因向無管轄權機關提起而被駁回。

白話解讀

醫師公會像一個雙重身份的組織:它的「組織運作」(章程修訂、會員資格、理監事選舉)歸內政體系管,中央是內政部,地方是民政局;但它「做的事情」(醫療專業活動、衛生政策參與、醫師倫理規範)歸衛福體系指導監督。這個雙頭規範表面上像分工,實際造就了監督的灰色地帶。會員想質疑公會的選舉有沒有照章程走,要找民政局;想抱怨公會在醫療事務上不作為,要找衛生局。多數醫師遇到問題時找錯機關,等到搞清楚已經錯過救濟期限。這條看似冷僻的程序性規定,實際上決定你跟公會發生糾紛時要走哪一條路。

法律定性

醫師法第36條為公會監督的分權規範,將醫師公會的「組織自治面」交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內政部/民政局)主管,「目的事業面」(醫療專業活動)交由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衛生局)指導監督,構成台灣職業公會雙軌監督體系的典型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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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會的會員大會決議要強制醫師繳特別費,我可以不繳嗎?

強制收費的合法性要看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決議程序。如果你認為決議違反章程或人民團體法,可以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地方民政局)提出異議;如果是收費用途違反醫師法目的事業範圍,則屬衛生局指導監督的範圍。內行人提示:先看章程有沒有授權收這筆錢,章程沒寫的多數情況會員大會也不能憑空決議。

Q2公會選舉糾紛真的不能找衛生局處理?

原則上不能。選舉屬於人民團體組織自治事項,主管機關是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中央內政部、地方民政局)。衛生局只在公會的目的事業運作上有指導監督權。內行人提示:實務上你可以同時寄副本給衛生局,雖無直接管轄權,但被多機關關注的理事會通常會主動溝通。

Q3醫師公會是哪個機關管的?

組織運作歸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內政部/民政局),目的事業歸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衛生局)。

Q4什麼是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依人民團體法,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管組織與自治事項。

Q5醫師法第36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醫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受主管機關指導監督,組織與業務分權。

Q6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什麼意思?

指對團體專業活動具指導監督權的機關,醫師公會即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衛生局)。

Q7對醫師公會選舉有異議要找誰?

選舉屬組織自治事項,應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地方民政局)提出異議,不是衛生局。

Q8想檢舉公會財務該向哪個機關申訴?

財務屬組織面,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民政局/內政部)提出,並備妥章程與決議文件。

Q9怎麼判斷我的問題是組織事項還是業務事項?

涉及章程、選舉、財務、會員資格屬組織;涉及醫療專業、衛生政策、倫理屬目的事業。

Q10公會決議違法怎麼救濟?

先分類事項屬性,向對應主管機關於異議期限內具狀提出,必要時知會另一機關副本。

Q11醫師公會選舉糾紛找衛生局還是民政局?

找民政局(人民團體主管機關)。選舉是組織自治,衛生局僅就目的事業有指導監督權。

Q12組織事項 vs 目的事業差在哪?

組織事項是章程、選舉、財務等自治面;目的事業是醫療專業活動面,兩者主管機關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組織自治(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目的事業(衛生主管機關)
管轄事項章程修訂、會員資格、理監事選舉、財務醫療專業活動、配合衛生政策、醫師倫理紀律
中央機關內政部衛生福利部
地方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地方衛生局
找錯機關後果向衛生局提組織爭議會被推回民政局向民政局提業務爭議會被推給衛生局

組織自治(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管轄事項
章程修訂、會員資格、理監事選舉、財務
中央機關
內政部
地方機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
找錯機關後果
向衛生局提組織爭議會被推回民政局

目的事業(衛生主管機關)

管轄事項
醫療專業活動、配合衛生政策、醫師倫理紀律
中央機關
衛生福利部
地方機關
地方衛生局
找錯機關後果
向民政局提業務爭議會被推給衛生局

立法沿革 3

(0320828 制定)

各級醫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理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五、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六、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七、貧民醫藥扶助之實施辦法。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之修改。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0560519 全文修正)

各級醫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衛生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0901221 全文修正)

各級醫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立法理由參照社會工作師法之體例﹐將「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修正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並酌修文字。

  • 主管機關名詞
(0320828 制定)

各級醫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理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五、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六、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七、貧民醫藥扶助之實施辦法。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之修改。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0560519 全文修正)

各級醫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衛生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0901221 全文修正)

參照社會工作師法之體例﹐將「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修正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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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第 36 條規定:「各級醫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師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