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公會應訂定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重點摘要醫師公會須訂定章程、造具會員名冊與職員簡歷名冊,向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備查,缺一不可。
Q · 醫師公會要怎麼合法成立?
訂章程、造名冊,向社會局立案再向衛生機關備查
依醫師法第 38 條,醫師公會須先訂定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社會局/內政部)立案,公會才正式成立;再將前述文件分送中央(衛生福利部)及所在地(地方衛生局)主管機關備查。立案是許可性質、備查是知會性質,兩道程序缺一不可。
醫師公會不是一群醫師說「我們組個會」就成立。它是一個受國家雙重監督的法定組織。這條規定每個公會必須做兩件事:第一,訂章程(內部運作的憲法);第二,把章程、會員名冊、職員名冊送給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內政部、地方社會局)「立案」,再分送中央和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一個是「立案」(許可性質),一個是「備查」(知會性質),用語不同代表權力大小不同。沒有立案,公會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沒有備查,衛生主管機關不知道你是誰,遇到醫療糾紛或公衛事件時你的公會無法和官方對接。多數醫師繳會費繳了一輩子,從沒想過自己的公會其實是被兩套機關同時看著的。
醫師法第 38 條為醫師公會的設立登記規範:公會須訂定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向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許可性質,未立案公會不成立),並分送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備查」(知會性質),構成職業團體受國家雙重監督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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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是許可性質,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會才正式成立;備查是知會性質,是把章程、名冊送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告知。沒立案,公會不存在;沒備查,公會存在但主管機關不掌握最新狀況。
這種組織不算依醫師法成立的醫師公會,頂多是民間社團,所發會員證明在醫師法相關程序不被承認。可上衛生福利部或地方衛生局網站查公會列表,未列名者即有問題。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審查章程與名冊後核准設立的許可程序,未立案則公會不成立。
立案是許可(決定公會能否成立),備查是知會(讓主管機關掌握狀況),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依人民團體法掌理社團立案監督的機關,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社會局,握有立案決定權。
公會是依醫師法立案的法定團體,受國家雙重監督;聯誼會只是民間社團,不具公會法律地位。
湊足發起人數→訂章程→造名冊→送社會局立案→分送衛生機關備查,五步缺一不可。
先送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再分送中央衛生福利部及所在地衛生局備查。
更新選任職員簡歷名冊與會員名冊並送主管機關備查,否則官方掌握的仍是舊資料。
上衛生福利部或地方衛生局公告的公會列表查詢,未列名者即有立案疑慮。
沒立案最嚴重,公會根本不存在;沒備查則公會存在但主管機關資料過時,協商時易缺席。
人民團體法 8 條是社團立案的一般規定,醫師法 38 條是醫師公會的特別規定,特別法優先適用。
| 比較面向 | 立案 | 備查 |
|---|---|---|
| 法律性質 | 許可(核准制) | 知會(報備制) |
| 主管機關 |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社會局/內政部) | 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
| 法律效果 | 未立案公會不成立、不存在 | 公會已存在,使主管機關掌握其狀況 |
| 缺漏後果 | 會員證明無效、會費無法律基礎 | 官方資料過時,政策協商時公會易缺席 |
醫師公會之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理監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決議,將其事實證據報經衛生署核准予以除名,並應分呈社會行政主管官署備查。
醫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簡表及職員名冊,呈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立案,並應分呈中央及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醫師公會應訂定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參照社會工作師法之體例﹐將「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修正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並酌修文字。
醫師公會之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理監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決議,將其事實證據報經衛生署核准予以除名,並應分呈社會行政主管官署備查。
醫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簡表及職員名冊,呈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立案,並應分呈中央及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參照社會工作師法之體例﹐將「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修正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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