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醫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 五、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八、貧民醫藥扶助之實施規定。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之修改。 十一、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39條規定各級醫師公會章程應載明十一款事項,包括入會出會、會費、理監事選任、會員公約、貧民醫藥扶助等。
Q · 醫師公會的章程一定要寫哪些東西?
醫師法39條規定章程必載十一款事項
依醫師法第39條,各級醫師公會章程必須載明十一款事項:名稱區域、宗旨任務、入會出會、會費、理監事選任、會議規定、會員公約、貧民醫藥扶助、經費會計、章程修改及其他必要事項。缺漏任一款,主管機關(社會局)立案備查時可要求補正。
公會章程是公會的憲法。這條列出十一項必須寫進章程的東西,缺一不可。表面看是行政清單,骨子裡是權力地圖:第三款「會員入會出會」決定誰能進、誰能被踢出去;第四款「會費」決定每個醫師每年要繳多少;第五款「理監事名額和選任」決定權力結構;第七款「會員公約」是會員執業時的內規(違反可能被處分);第八款「貧民醫藥扶助」是醫師公會獨有的社會責任條款。多數醫師繳了會費卻從沒讀過自己公會的章程,這等於把自己的會費怎麼用、被誰管理、可能因為什麼被處分,全部交給少數人決定。讀章程不是吹毛求疵,是了解你被綁在什麼樣的規則裡。
醫師法第39條為醫師公會章程的法定必載事項規範,列舉十一款公會章程必須涵蓋的核心內容,涵蓋組織結構、會員權義、財務會計與自治規則,目的在確保公會自治不致淪為少數人運作的工具,並作為主管機關立案審查的法定基準。
向公會直接索取(章程是公開文件,公會不能拒絕提供給會員)。多數縣市公會官網會公開章程,找不到就書面要求公會提供。如果公會拒絕,可以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社會局)申請查閱備查的章程版本。每次章程修訂都要送主管機關備查,所以社會局手上的版本是最權威的。
不行。章程內容必須在母法授權範圍內。醫師法第39條列了11項應載事項,公會可增加其他事項但不能違反法律。若章程加上與執業無合理關聯的義務,會員可挑戰其效力。判斷關鍵是看該規定內容與醫師執業有沒有合理關聯。
共十一款,從名稱區域、入會出會、會費、理監事選任到會員公約、貧民醫藥扶助、經費會計與章程修改,缺一款即屬瑕疵。
章程第七款規定的會員執業內規,違反可能被送倫理委員會處分,與健保特約、醫療糾紛調解都可能連動。
章程第八款的醫師公會法定社會責任條款,是公會在政府社福體系中扮演角色的依據。
39條是醫師公會專法、多了貧民醫藥扶助等獨有款;人民團體法11條是所有人民團體的通則。
向公會索取(公開文件不得拒絕)或上官網下載,找不到就向社會局申請查閱備查版本。
調出處分當時的章程版本,逐項比對處分程序是否符合章程,程序不符是撤銷處分最有效的攻擊點。
依章程第四款會費屬必載事項,調漲須經會員大會通過;理事會逕自通過可主張違反章程聲請撤銷。
修訂提案進入會員大會議程時連署反對,力量遠大於章程通過後再抗議。
可增加其他事項但須在母法授權範圍內,與執業無合理關聯的義務可挑戰效力。
不行,第三款入會規定不得增訂法律所無的條件,否則申請人可申訴。
| 比較面向 | medical_act_39 | civil_associations_act_11 |
|---|---|---|
| 規範對象 | 醫師公會章程 | 一般人民團體章程 |
| 特有必載款 | 第八款貧民醫藥扶助(醫師公會獨有) | 無此款 |
| 授權關係 | 醫師法為目的事業專法 | 人民團體法為組織通則 |
本法施行細則,由衛生署會同社會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各級醫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理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五、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六、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七、貧民醫藥扶助之實施辦法。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之修改。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各級醫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理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選任、解任。 五、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六、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七、貧民醫藥扶助之實施辦法。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之修改。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立法理由為適應因會員人數過多或會員不能出席以致無法召開會員大會之情形,爰將本條第五款條文中「會員大會」一詞修正為「會員(代表)大會」,以應實際需要。
各級醫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 五、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八、貧民醫藥扶助之實施規定。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之修改。 十一、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立法理由參照會計師法及律師法等法例﹐有關章程應載明事項﹐增列第四款「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原第四款至第十款﹐則遞移為第五款至第十一款﹔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施行細則,由衛生署會同社會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各級醫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理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五、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六、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七、貧民醫藥扶助之實施辦法。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之修改。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為適應因會員人數過多或會員不能出席以致無法召開會員大會之情形,爰將本條第五款條文中「會員大會」一詞修正為「會員(代表)大會」,以應實際需要。
參照會計師法及律師法等法例﹐有關章程應載明事項﹐增列第四款「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原第四款至第十款﹐則遞移為第五款至第十一款﹔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