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醫師法第40條授權主管機關對違法的醫師公會處以警告、撤銷決議、撤免理事監事或限期整理,四種由輕到重的處分。
Q · 醫師公會做了違法或違章的決議,會員能怎麼處理?
備齊事證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檢舉,依醫師法40條請求撤銷決議
依醫師法第40條,各級醫師公會若違反法令、章程或上級公會決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地方社會局)得處以警告、撤銷決議、撤免理事監事或限期整理。其中警告與撤銷決議,衛生主管機關亦有權為之。會員若認某決議違法,可備齊決議文件與事證,書面向主管機關檢舉請求撤銷,比循民法第56條訴請法院撤銷更快生效。
醫師公會不是平起平坐的橫向結盟,它是有上下級關係的縱向體系:縣市公會在下、直轄市公會在中、全國聯合會在上。下級必須遵守上級的章程和決議,這就是第一項。如果哪個地方公會違反法令、自己的章程、或上級公會的決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社會局)有四種武器:警告、撤銷決議、撤免理監事、限期整理。這四種處分的力道從輕到重:警告只是黃牌,撤銷決議讓公會的具體決定失效,撤免理監事是直接拔掉特定人,限期整理則是把整個公會的運作權暫時收回。這條等於告訴你:公會不是想怎麼搞就怎麼搞的私人俱樂部,國家在它頭上隨時可以動手。
醫師法第40條為公會監督之處分規範:明定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對上級公會章程及決議負遵守義務,並授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於公會違反法令、章程或上級決議時,得採取警告、撤銷決議、撤免理事監事、限期整理等由輕至重之四級行政處分,其中警告與撤銷決議衛生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罷免是會員依章程程序投票拔掉理監事,屬公會內部自治;撤免是主管機關依本條第二項第三款作的行政處分。兩者法律性質不同:罷免爭議走民事訴訟,撤免爭議走訴願與行政訴訟,且撤免不服須於30日內提訴願,過期即不能再爭。
主管機關通常指派整理小組暫時接管公會決策與財務,整理期間理事會原則停止運作,重大決議由整理小組作成,整理結束後重新改選理監事,是最重的處分,多用於公會運作癱瘓或重大違法。
規範醫師公會的國家監督與四級處分(警告、撤銷決議、撤免理監事、限期整理),並課下級公會遵守上級章程決議的義務。
力道由輕到重:警告是黃牌、撤銷決議讓特定決定失效、撤免理監事拔掉特定人、限期整理暫時收回整個公會運作權。
主管機關指派整理小組暫時接管公會決策與財務,理事會原則停止運作,整理結束後重新改選,是最重的處分。
撤免是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救濟走訴願);罷免是會員投票的內部自治(爭議走民事訴訟)。
蒐集決議文件與違法事證 → 書面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檢舉請求撤銷 → 同時向衛生主管機關陳情。
收到處分書30日內提訴願,未獲救濟可續提行政訴訟;漏載救濟教示則延長為1年。
通常於公會運作癱瘓或重大違法時,由主管機關依職權發動並指派整理小組接管。
比對該決議與公會章程、上級公會章程及決議的具體條文衝突,並提出會議紀錄等書面事證。
撤免是行政處分由主管機關發動、生效快;罷免要走公會內部投票程序,耗時且受章程門檻限制。
四種處分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為之;警告與撤銷決議兩種衛生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 項目 | 撤免(本條) | 罷免(章程) |
|---|---|---|
| 法律性質 | 行政處分 | 公會內部自治行為 |
| 發動者 |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 會員(代表)大會投票 |
| 救濟途徑 | 訴願、行政訴訟 | 民事訴訟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各級醫師公會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者,得由主管機關撤銷之。
各級醫師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者,得由主管機關撤銷之。
立法理由為商應因會員人數過多或會員不能出席以致無法召開會員大會之情形,爰將本條第五款條文中「會員大會」一詞修正為「會員(代表)大會」,以應實際需要。
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對上級醫師公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各級醫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上級醫師公會章程、決議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一﹑為釐清各級公會之關係﹐強化其自律功能﹐爰增訂第一項規定下級醫師公會對上級醫師公會章程及決議﹐有遵守之義務。 二﹑參照律師法﹑會計師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等相關法例﹐酌修原第一項﹐規定各級醫師公會決議﹐如有違反上級醫師公會章程﹑決議等情形﹐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本法主管機關得予一定之處分﹐分列為第二項及第三項。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各級醫師公會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者,得由主管機關撤銷之。
為商應因會員人數過多或會員不能出席以致無法召開會員大會之情形,爰將本條第五款條文中「會員大會」一詞修正為「會員(代表)大會」,以應實際需要。
一﹑為釐清各級公會之關係﹐強化其自律功能﹐爰增訂第一項規定下級醫師公會對上級醫師公會章程及決議﹐有遵守之義務。 二﹑參照律師法﹑會計師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等相關法例﹐酌修原第一項﹐規定各級醫師公會決議﹐如有違反上級醫師公會章程﹑決議等情形﹐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本法主管機關得予一定之處分﹐分列為第二項及第三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