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公會之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41條規範醫師公會處分權:會員違反法令或章程,公會得依章程經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處分,但90年修法後已無除名權。
Q · 被醫師公會處分會被吊照嗎?
不會直接吊照,多為警告或停權
依醫師法第41條,會員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公會得依章程、經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處分。處分種類以警告、停權、停止部分會員權利等內部制裁為主。民國90年修法已刪除除名權,吊銷醫師證書屬醫師懲戒委員會與衛福部的官方懲戒(醫師法第25條),與公會處分是兩條完全不同的線。
加入醫師公會不是繳會費這麼簡單。從你成為會員那一刻起,公會手上就握著一把處分你的工具,只要你違反法令或公會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會員代表大會都能依章程決議給你處分。這條的真正威力在另一個地方:醫師法強制執業醫師必須加入所在地公會,所以公會的決議在醫師圈內部具有實質拘束力。處分本身可能只是警告、停權或停止部分會員權利,訊息卻會在業界傳開,影響你的合作機會、轉診來源、學會地位。民國 90 年修法時,公會的除名權被拿掉了,因為除名等同剝奪職業自由,必須由醫師懲戒委員會依正式程序處理。但這不代表公會的權力變小,它變成了醫師圈內部的聲譽與社交制裁機制,運作邏輯跟衛福部的官方懲戒完全不同。
醫師法第41條為醫師公會內部自律處分的授權規範:當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公會得依章程,並經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對該會員作成處分,構成台灣專門職業團體自律制裁的法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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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處分種類。警告、申誡這類較輕處分不會直接影響執業執照;停止會員權利可能影響你參加公會活動、擔任公會職務與轉診名單。重大違法行為公會可能將案件移送衛福部啟動官方懲戒(醫師法第25條),那才會動到執業執照本身。公會處分本身雖不會吊照,但會在業界留下紀錄,日後升等、評鑑、保險審查、學會推薦時可能被翻出來。
實務多數見解認為醫師公會雖依法律設立,但其對會員的處分屬社團內部私法行為,不是行政處分,所以不能向衛福部提訴願,要走民事訴訟,向法院提起確認決議無效或撤銷決議之訴(民法第56條)。惟實務上亦有少數見解認為強制入會專業公會之處分具公法性質、可訴願,操作時建議同時保留兩條救濟路徑的時效。
醫師法第41條明確要求依章程處分,處分必須有明確章程依據,且章程本身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若處分事由過於空泛(例如僅寫『有損公會名譽者』而無具體標準),實務上可能被認定違反明確性而無效。受處分時先逐字檢視章程的事由要件是否具體,這往往比爭執事實認定更有效的切入點。
不會。90年修法後公會已無除名權,處分以警告、停權為主;吊照屬衛福部依醫師法第25條的官方懲戒。
規範醫師公會的內部自律處分權,授權公會依章程經決議處分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會員。
指警告、申誡、停權、停止部分會員權利等社團內部制裁,不直接動到國家核發的執業執照。
公會走章程的私法內部制裁,衛福部走醫師法第25條的官方行政懲戒,兩條線各自獨立並行。
先索取章程與處分理由書 → 逐項檢視程序 → 提書面意見主張瑕疵 → 必要時提民事訴訟。
從章程處分事由要件是否具體、程序(事前通知、陳述意見、表決方式)是否完整切入,比爭執事實認定更有效。
撤銷決議之訴須於知悉決議後3個月內提起(民法第56條);確認決議無效之訴無時效限制。
公會與衛福部皆可且邏輯不同;重大違法建議同步向公會、衛福部及醫師懲戒委員會檢舉。
衛福部懲戒可停業、廢照,後果最重應優先處理;公會處分以內部制裁為主但紀錄後座力長。
| 比較面向 | 公會處分 | 衛福部官方懲戒 |
|---|---|---|
| 法律性質 | 社團內部私法行為(多數說) | 行政處分 |
| 依據 | 醫師法第41條+公會章程 | 醫師法第25條等 |
| 最重制裁 | 停權、停止部分會員權利(90年後無除名) | 停業、廢止執業執照 |
| 救濟途徑 | 民事訴訟(撤銷/確認無效之訴) | 訴願、行政訴訟 |
| 對執照影響 | 不直接動到執業執照 | 可直接影響執業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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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公會之會員有違反章程行為者,公會得依理、監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決議處分。其違反法令應受除名處分者,須經會員大會之通過,將其事實證據,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照醫師懲戒辦法處理之。
醫師公會之會員有違反章程行為者,公會得依理、監事會或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其違反法令應受除名處分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通過,將其事實證據,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照醫師懲戒辦法處理之。
立法理由為商應因會員人數過多或會員不能出席以致無法召開會員大會之情形,爰將本條第五款條文中「會員大會」一詞修正為「會員(代表)大會」,以應實際需要。
醫師公會之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
立法理由增列有關醫師公會處分會員之事由及其依據﹐並酌作文字修正﹐又鑒於醫師受除名處分之結果﹐將剝奪其職業自由﹐有關違反法令規定之後果﹐本法懲處章既已有明文﹐爰刪除有關除名處分之規定。
醫師公會之會員有違反章程行為者,公會得依理、監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決議處分。其違反法令應受除名處分者,須經會員大會之通過,將其事實證據,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照醫師懲戒辦法處理之。
為商應因會員人數過多或會員不能出席以致無法召開會員大會之情形,爰將本條第五款條文中「會員大會」一詞修正為「會員(代表)大會」,以應實際需要。
增列有關醫師公會處分會員之事由及其依據﹐並酌作文字修正﹐又鑒於醫師受除名處分之結果﹐將剝奪其職業自由﹐有關違反法令規定之後果﹐本法懲處章既已有明文﹐爰刪除有關除名處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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