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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師法第41條之1已刪除,原為動員戡亂時期醫師公會補選理監事機制,現僅保留條次無實質效力。
Q · 醫師法第41條之1現在還適用嗎?
不適用,本條已刪除
醫師法第41條之1已遭刪除,不具現行效力。本條原為動員戡亂時期所設、供醫師公會下級團體補選理事監事的特殊機制;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失其立法基礎而刪除,僅保留條次以利歷來函釋銜接適用。查詢醫師公會理監事選舉現行規定請參醫師法第37條。
原為民國 68 年增訂條文,設計為動員戡亂時期無法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時,允許下級團體補選理事監事的特殊機制。民國 80 年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本條於民國 81 年刪除,民國 90 年全文修正時保留條次以利歷來函釋銜接適用。
醫師法第41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原屬醫師公會組織章節,係動員戡亂時期供下級團體在無法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時補選理事監事之過渡規範,現行法已無實質內容,僅保留條次。
不適用。本條已刪除,原為動員戡亂時期醫師公會下級團體補選理監事的過渡機制,現僅保留條次。醫師公會理監事選舉現行規定見醫師法第37條。
已刪除條文,原為動員戡亂時期醫師公會下級團體補選理監事的過渡機制,現僅保留條次無實質內容。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本條所設的特殊補選機制失去立法基礎,於民國81年刪除。
依醫師法第37條於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選舉,不再適用已刪除的第41條之1。
刪除條文僅保留條次、內容標「(刪除)」無適用效力;現行條文具實質規範力。判斷看 legal_force 與是否有實質內容。
全國性醫師團體,因國家重大變故,無法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時,除原選出之理事、監事,仍應繼續行使職權外,其理事、監事之缺額,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可能集會之下級團體補選充任之;其所補選理事、監事之任期,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事實需要,並參照工業團體法第六十六條及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六條之先例增列。 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特將條次修正為第四十一條之一,以符法律規定。至其內容則未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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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配合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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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未修正,條次保留。 二﹑本條規定內容前於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奉 總統修正公布時即已刪除﹐本次修正因考量歷來函釋甚多﹐為利銜接適用﹐並未重行酌整條次﹐爰仍保留本條條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事實需要,並參照工業團體法第六十六條及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六條之先例增列。 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特將條次修正為第四十一條之一,以符法律規定。至其內容則未予修正。
配合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而刪除。
一﹑本條未修正,條次保留。 二﹑本條規定內容前於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奉 總統修正公布時即已刪除﹐本次修正因考量歷來函釋甚多﹐為利銜接適用﹐並未重行酌整條次﹐爰仍保留本條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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