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Q · 醫師法第41條之2還有效嗎?
已刪除。民國111年正式刪除
醫師法第41條之2已於民國111年正式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本條原為民國90年配合台灣省政府精省所增訂的過渡條款,要求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4年內改組並解散省醫師公會;改組完成後條文失其存在必要而刪除。如需查詢醫師公會現行組織規範,應參照同法第31條(公會層級)、第35條(全國聯合會發起組織)。
原為民國 90 年新增的過渡條款,要求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 4 年內依新法改組,並一併解散省醫師公會。配合的是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民國 111 年因實務改組已完成、條文已無存在必要而正式刪除。
醫師法第41條之2為已刪除之過渡性條款,原規範台灣省政府精省後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改組期限與省醫師公會之解散,於民國111年因階段性任務完成而刪除。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醫師公會,應併辦理解散。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已將省醫師公會組織規定刪除﹐惟目前已存在之臺灣省醫師公會﹐亦宜有所安排﹐以為過渡。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為本法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全文時增訂,並自該次公布日施行。以本條規範內容為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於本法該次修正施行應完成改組之期限,已無實務需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已將省醫師公會組織規定刪除﹐惟目前已存在之臺灣省醫師公會﹐亦宜有所安排﹐以為過渡。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為本法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全文時增訂,並自該次公布日施行。以本條規範內容為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於本法該次修正施行應完成改組之期限,已無實務需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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