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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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2 條定義醫療機構為「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判斷標準是實質有無醫師執業,不看招牌名稱。
Q · 招牌沒寫診所的「健康工作室」算醫療機構嗎?
依醫療法第 2 條,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判斷一個場所是不是醫療機構,看的是實質:裡面有沒有醫師在執行醫療業務,而不是招牌寫不寫「診所」。有醫師執業就要受醫療法全套管制;沒醫師卻做侵入性療程,反而落入醫師法第 28 條密醫罪,刑度更重。
白話解讀
你家樓下那間「○○健康諮詢中心」,跟你巷口那間「○○診所」,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東西。差別就在這條:有沒有醫師在裡面執行醫療業務。「醫療機構」這個身份不是招牌寫了就算,也不是有醫師掛名顧問就算。它必須是「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的場所,這個定義決定了它要受醫療法的全套管制,包括病歷保存、廣告限制、收費標準、申訴管道。反過來說,那些打著健康、養生、調理招牌但沒有醫師執業的場所,不在醫療法保護範圍內。你在這些地方出事,能用的法律會少很多。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2 條為醫療機構的定義性規範,將「醫療機構」界定為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此一實質認定標準(有無醫師執業),決定該場所是否須受醫療法關於開業登記、病歷保存、醫療廣告、收費標準等全套管制,並區隔出不在醫療法保護範圍內的非醫療健康服務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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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美容工作室幫我做雷射出事了,醫療法管不管?▾
看現場有沒有醫師。如果有合法執業的醫師在執行雷射這個醫療行為,那個工作室不論招牌怎麼寫,實質上就是醫療機構,要受醫療法管。如果沒有醫師,那是更嚴重的密醫罪(醫師法第28條)。內行人提示:沒醫師反而對你的求償更有利,因為密醫罪刑度高、民事侵權舉證也更容易。
Q2「健康管理中心」可以做檢查嗎?▾
看它做的是不是醫療業務,以及做這件事的人是不是醫師。配置醫師執行健康檢查就是醫療機構,要符合醫療法第15條開業登記;只做問卷式評估、營養諮詢則不算。內行人提示:若你在這類場所接受打針、抽血、診斷、開立健康證明,對方又沒有合法醫師執業登記,這就是密醫罪的明確態樣,可以直接報警。
Q3醫療機構的定義是什麼?▾
依醫療法第 2 條,醫療機構是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的機構,判準在實質有無醫師執業,不在招牌名稱。
Q4什麼算「醫療業務」?▾
以治療、矯正、預防疾病或基於醫療判斷所為的診察、診斷及處置,例如打針、抽血、開藥、雷射、健檢。
Q5醫療機構和健康工作室差在哪?▾
有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的是醫療機構受醫療法管;沒醫師的健康場所不在醫療法保護內,也不得做醫療行為。
Q6醫院和診所怎麼分?▾
依醫療法第 12 條,設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辦門診者為診所,兩者同屬醫療機構。
Q7怎麼確認一個場所是不是合法醫療機構?▾
查該址有無醫師執業登記與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可向所在地衛生局查詢或要求現場揭示開業執照。
Q8想開健檢診所要走什麼程序?▾
健檢屬醫療業務,須以醫療機構名義依醫療法第 15 條辦理開業登記,不能用「健康管理公司」名義迴避。
Q9怎麼檢舉非法醫療場所?▾
先蒐證該場所有無醫師執業,再向衛生局檢舉;能證明無醫師卻執行醫療業務,案件升級為密醫罪由警方偵辦。
Q10在無醫師場所出事怎麼求償?▾
切換到醫師法密醫罪+民事侵權+消保法路線,密醫罪前提幾乎不用爭執,舉證對被害人更有利。
Q11沒醫師的工作室做雷射,告醫療法還是密醫罪?▾
醫療法管不到無醫師場所,應走醫師法第 28 條密醫罪,刑度更重(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責任更紮實。
Q12醫療機構 vs 法人附設醫療機構差在哪?▾
一般醫療機構由醫師設立,法人附設醫療機構由學校、企業、機構附設,須依醫療法第 6 條另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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