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醫療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法所稱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2 條定義醫療機構為「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判斷標準是實質有無醫師執業,不看招牌名稱。

Q · 招牌沒寫診所的「健康工作室」算醫療機構嗎?

看裡面有沒有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不看招牌

依醫療法第 2 條,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判斷一個場所是不是醫療機構,看的是實質:裡面有沒有醫師在執行醫療業務,而不是招牌寫不寫「診所」。有醫師執業就要受醫療法全套管制;沒醫師卻做侵入性療程,反而落入醫師法第 28 條密醫罪,刑度更重。

深度解讀

你家樓下那間「○○健康諮詢中心」,跟你巷口那間「○○診所」,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東西。差別就在這條:有沒有醫師在裡面執行醫療業務。「醫療機構」這個身份不是招牌寫了就算,也不是有醫師掛名顧問就算。它必須是「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的場所,這個定義決定了它要受醫療法的全套管制,包括病歷保存、廣告限制、收費標準、申訴管道。反過來說,那些打著健康、養生、調理招牌但沒有醫師執業的場所,不在醫療法保護範圍內。你在這些地方出事,能用的法律會少很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