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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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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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2 條定義醫療機構為「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判斷標準是實質有無醫師執業,不看招牌名稱。
Q · 招牌沒寫診所的「健康工作室」算醫療機構嗎?
看裡面有沒有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不看招牌
依醫療法第 2 條,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判斷一個場所是不是醫療機構,看的是實質:裡面有沒有醫師在執行醫療業務,而不是招牌寫不寫「診所」。有醫師執業就要受醫療法全套管制;沒醫師卻做侵入性療程,反而落入醫師法第 28 條密醫罪,刑度更重。
深度解讀
你家樓下那間「○○健康諮詢中心」,跟你巷口那間「○○診所」,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東西。差別就在這條:有沒有醫師在裡面執行醫療業務。「醫療機構」這個身份不是招牌寫了就算,也不是有醫師掛名顧問就算。它必須是「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的場所,這個定義決定了它要受醫療法的全套管制,包括病歷保存、廣告限制、收費標準、申訴管道。反過來說,那些打著健康、養生、調理招牌但沒有醫師執業的場所,不在醫療法保護範圍內。你在這些地方出事,能用的法律會少很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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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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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