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68 條
- 1.醫療機構應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 2.前項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日;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
- 3.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方式為之,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68條規定病歷須親自記載並簽章加日期,修改要簽名、註日期、畫線保留原文不得塗燬,口頭醫囑24小時內補書面。
Q · 病歷可以塗改嗎?
依醫療法第68條第二項,病歷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刪改部分必須以畫線方式去除,不得塗燬(不得用立可白、墨水塗黑到看不出原文)。違反此格式的塗改,在醫療糾紛訴訟中可能被認定為事後變造,並作成不利於醫療機構的推定。緊急時口頭醫囑須於24小時內補書面。
白話解讀
病歷上有沒有人偷改過?這個問題在醫療糾紛中是核心問題。這條的存在,就是讓「偷改」這件事在法律上幾乎不可能。它要求三件事:第一,醫事人員必須親自寫病歷、簽名蓋章、加日期,不能讓助理代筆,不能寫完不簽。第二,如果要修改已經寫好的內容,必須在改的地方簽名加日期,刪掉的部分要畫線保留原文,不能塗掉到看不出原本寫什麼。第三,醫師口頭交辦的醫囑必須寫進病歷,緊急時可以先口頭、但 24 小時內必須補書面。每一條都是反偷改設計。理解這條,你看病歷的眼光會變:你會看簽名、看日期、看刪改處有沒有原文可辨。如果有人試圖事後修改病歷掩飾疏失,這條規定讓他的修改痕跡無所遁形。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68條為病歷記載與修改的程序性規範,要求醫事人員親自記載並完整簽章加註日期、修改須留下可辨識的原文痕跡、口頭醫囑須於24小時內補書面,構成防止病歷事後變造的反偽造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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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病歷上有立可白塗掉的地方合法嗎?▾
不合法。違反醫療法第68條第二項「不得塗燬」,刪改應以畫線保留原文。
Q2病歷修改要不要簽名?▾
要。增刪處須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否則屬違規記載。
Q3口頭醫囑沒寫病歷可以嗎?▾
緊急時可先口頭,但須於24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逾時即違規。
Q4實習醫師代抄病歷有效嗎?▾
本條要求由執行業務之醫事人員親自記載,代抄版本的法律效力在糾紛中常成爭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alue_a | value_b |
|---|---|---|
| 合法修改 | 畫線去除+簽名+日期,原文可辨識 | 塗黑/立可白/無簽名 |
| 法律效果 | 正常修正,證據力維持 | 可能被推定為事後變造 |
| 對應條項 | 第68條第二項合規 | 違反「不得塗燬」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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