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快速跳轉
醫院、醫師施行器官移植手術,應優先考慮以屍體捐贈之器官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醫院、醫師施行器官移植手術時,應優先考慮使用屍體捐贈的器官。這項規定讓醫院和醫師在進行器官移植手術時能夠有所取捨,並且優先考慮使用來自屍體捐贈的器官。 參考資料: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這項法規是台灣的法規之一,確定了在器官移植手術中優先使用屍體捐贈器官的原則。例如,根據台灣司法院的判決書,曾有醫院在進行器官移植手術時,違反了這項規定,導致案件的爭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