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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科醫學會接受委託辦理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結果,應造具申請甄審者之名冊,連同甄審資格及成績,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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