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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者,得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專科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遺失、損壞,申請補發、換發者,亦同。
  2. 前項專科醫師證書之發給或補發、換發,應載明其專科分科別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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