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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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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
  2. 2.專科醫學會接受委託後,其初審工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甄審原則,並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之。
  3. 3.前項初審工作每次辦理時間、地點及甄審委員會委員之人選,應於辦理初審之日起一個月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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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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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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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1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專科醫學會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