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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科醫師得於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前六個月內,檢具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條件之證明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更新。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期限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准者,得於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
  2.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前項專科醫師證書更新申請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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