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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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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科醫師得於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檢具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條件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
  2. 2.前項申請更新,因不符合申請更新之條件,致未能於期限內辦理者,得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於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以一次為限;其延期更新經准者,得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
  3. 3.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相關專機構、團體辦理前二項專科醫師證書更新申請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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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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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19 條規定:「專科醫師得於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檢具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條件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