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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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監督國軍人員心理健康促進及精神疾病防治,並依國軍人員心理健康需求,分別提供心理健康促進、諮詢、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資源連結、自殺防治、物質濫用防治及其他心理健康相關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10條明定國防部須規劃國軍心理健康促進、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與自殺防治,是2022年新增的法定責任。
Q · 軍中心理健康出問題,家屬能依法要求單位處理嗎?
能,精神衛生法第10條是法定入口
依精神衛生法第10條,國防主管機關對國軍人員的心理健康促進與精神疾病防治負有法定責任,並應提供諮詢、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與自殺防治等服務。家屬可據此聯絡單位心輔長,要求啟動三級防處機制;這不是「告狀」,而是行使法律明定的求助入口。所有溝通建議留存時間與紀錄。
白話解讀
軍中自殺事件每隔一段時間就上新聞,但更多人不知道的是:因精神疾病退伍除役的比例這幾年明顯偏高。這條 2022 年新增的條文,把國防部從「管軍紀的單位」明確擴大為「管心理健康的單位」。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在服役、或考慮志願役、或剛退伍狀態不穩,這條給了一份成文清單:心理健康促進、諮詢、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資源連結、自殺防治、物質濫用防治。這些不是「部隊長官有空再做」的好事,是國防部的法定責任。你會發現國軍心理衛生中心、三級防處機制、心理輔導長這些以前聽起來像政令宣導的東西,現在有了法律的牙齒。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10條為組織權責性規範,明定國防主管機關對國軍人員心理健康促進及精神疾病防治的規劃、推動與監督責任,並列舉心理健康促進、諮詢、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資源連結、自殺防治及物質濫用防治等九類服務,使國軍心理健康從內部裁量事項轉為成文法定義務。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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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兒子在軍中狀況不好,家屬能做什麼?
依精神衛生法第10條,家屬可以:聯絡單位心輔長要求啟動三級防處機制、必要時聯繫國軍各部隊心理衛生中心、嚴重狀況請單位協助就醫轉介。所有溝通都要留下時間與對話紀錄,因為若後續發生憾事,這些紀錄是究責與申訴的關鍵證據。家屬主動介入越早越好,不要等到放假才發現。
Q2服役期間求助心理諮商會不會影響軍涯?
法律上不會也不應該。本條與三級防處機制的設計就是讓求助常態化、去汙名化,你的紀錄受醫療保密保護。若是志願役且擔心升遷,可選擇地方醫療資源取得協助;但若已嚴重影響執勤,及早透過軍方體系反而能取得正式調職或休養安排。
Q3退伍後狀態不穩,國軍還管嗎?
本條文字涵蓋的是國軍人員,退伍後責任移轉至退輔會與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但退伍前的轉銜服務、心理狀態評估與醫療轉介都屬本條範圍。退伍前1至3個月就要開始安排後續資源,包括地方醫療院所就診紀錄延續、退輔會服務站登記,必要時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早一步準備就不會出現空窗期。
Q4精神衛生法第10條是什麼?
2022年新增條文,明定國防主管機關須負責國軍人員心理健康促進與精神疾病防治,列出九類法定服務。
Q5國軍三級防處機制是什麼?
國軍心理健康分層處理:第一級日常促進、第二級輔導諮商、第三級危機處理與醫療轉介。
Q6本條的九類服務包含哪些?
心理健康促進、諮詢、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資源連結、自殺防治、物質濫用防治。
Q7國軍人員心理健康歸哪個機關管?
依本條由國防主管機關(國防部)規劃推動監督,並與衛生主管機關跨機關協作。
Q8家屬怎麼幫軍中的家人啟動心理輔導?
聯絡單位心輔長要求啟動三級防處,必要時聯繫國軍心理衛生中心並請求醫療轉介,全程留紀錄。
Q9退伍前心理健康資源怎麼銜接?
退伍前1至3個月向心輔長提轉銜需求並要書面紀錄,登記退輔會服務站、延續地方就診。
Q10陳情時怎麼引用本條最有力?
書面陳情直接寫「依精神衛生法第10條」,把處理層級從個案困擾提升到法定義務檢視。
Q11怕影響升遷又想求助該怎麼做?
志願役可選地方醫療資源取得協助、紀錄不進軍中體系;嚴重影響執勤則走軍方體系取得正式安排。
Q12第10條 vs 第8條(警消替代役)差在哪?
第10條管國軍人員,第8條管警察、消防、替代役役男,分屬國防與內政主管機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rticle | Authority | Scope |
|---|---|---|
| 第6條 |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 | 學校心理健康促進、學生受教權保障 |
| 第7條 | 中央勞動主管機關 | 職場心理健康促進、病人就業權益 |
| 第8條 | 內政主管機關 | 警察、消防、替代役役男心理輔導機制 |
| 第9條 | 法務主管機關 | 犯罪被害人心理健康促進與就醫協助 |
| 第10條 | 國防主管機關 | 國軍人員心理健康促進、危機處理、自殺防治 |
Authority
- 第6條
-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
- 第7條
- 中央勞動主管機關
- 第8條
- 內政主管機關
- 第9條
- 法務主管機關
- 第10條
- 國防主管機關
Scope
- 第6條
- 學校心理健康促進、學生受教權保障
- 第7條
- 職場心理健康促進、病人就業權益
- 第8條
- 警察、消防、替代役役男心理輔導機制
- 第9條
- 犯罪被害人心理健康促進與就醫協助
- 第10條
- 國軍人員心理健康促進、危機處理、自殺防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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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791123 制定)
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負責推展心理衛生保健有關工作,並協助教育主管機關推動各級學校心理衛生教育及輔導。
立法理由明定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及其工作內容,以加強精神衛生預算工作。
(0960605 全文修正)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推動各級學校心理衛生教育,建立學生心理輔導、危機處理及轉介機制等事項。 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前項工作之推動及建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心理衛生教育課程內容,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邇來校園學生自殺事件頻傳,亟需加強推展學校心理衛生教育,相關工作內容亦須配合實際需要調整。現階段學校心理衛生教育工作重點應為心理衛生教材編撰及心理衛生相關師資培育。
(1111129 全文修正)
國防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監督國軍人員心理健康促進及精神疾病防治,並依國軍人員心理健康需求,分別提供心理健康促進、諮詢、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資源連結、自殺防治、物質濫用防治及其他心理健康相關服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近來國軍人員因精神疾病退伍除役所占之比率有偏高之趨勢,有關現役軍人精神疾病之判定、預防、篩檢與處置,應有規劃、推動及監督機制,俾利提升現役軍人之精神衛生管理、輔導措施、就醫轉診服務品質,以保護其安全並維護其權益,為提升現役軍人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國防主管機關透過三級防處機制及建立心理衛生中心,儘早介入處置及轉介治療,避免危險發生,維護官士兵及部隊安全,爰定明國防主管機關之權責。
- 主管機關名詞
明定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及其工作內容,以加強精神衛生預算工作。
一、本條新增。 二、邇來校園學生自殺事件頻傳,亟需加強推展學校心理衛生教育,相關工作內容亦須配合實際需要調整。現階段學校心理衛生教育工作重點應為心理衛生教材編撰及心理衛生相關師資培育。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近來國軍人員因精神疾病退伍除役所占之比率有偏高之趨勢,有關現役軍人精神疾病之判定、預防、篩檢與處置,應有規劃、推動及監督機制,俾利提升現役軍人之精神衛生管理、輔導措施、就醫轉診服務品質,以保護其安全並維護其權益,為提升現役軍人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國防主管機關透過三級防處機制及建立心理衛生中心,儘早介入處置及轉介治療,避免危險發生,維護官士兵及部隊安全,爰定明國防主管機關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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