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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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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一、人工生殖技術:指利用性交之人工方法,促使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二、受術夫妻:指符合第六條所定得接受人工生殖技術之夫妻。三、捐贈人:指提供精子、卵子之人。四、受贈人:指接受捐贈人所提供之精子或卵子之受術夫妻。五、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六、代理孕母:指接受受術夫妻之精子、卵子或胚胎植入其生殖器官並代為孕育生產胎兒者。七、無性生殖:指非經由精子與卵子之結合,而利用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後代,其後代彼此間與親代間具有完全相同之基因組成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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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性交名詞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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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一、人工生殖技術:指利用非性交之人工方法,促使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