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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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人工生殖技術之夫妻及捐贈人應接受左列檢查及評估:一、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及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兄弟姊妹之遺傳性疾病紀錄。二、一般性之生理狀況 (包括年齡因素) 。三、有礙優生之精神疾病及傳染性疾病檢查。四、一般性之心理狀況。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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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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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系血親尊親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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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