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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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應將病情、安寧緩和醫療之治療方針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末期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及各種醫療選項時,應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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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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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90523 制定)
醫師為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應將治療方針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時,應予告知。
立法理由一、醫師之說明義務,乃係病患自我權行使之基礎,惟有醫師善盡其說明義務,並取得病患同意,其所實施之治療行為始具合法性。 二、當病患意識不清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應告知醫療代理人、家屬或法定代理人,以保障其權益。
(1011221 修正)
醫師應將病情、安寧緩和醫療之治療方針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末期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及各種醫療選項時,應予告知。
立法理由要求醫師除了將原條文規定之安寧緩和醫療方針,亦須將末期病人之病情、作維生醫療抉擇之可能性以適當之方式告知末期病人,落實醫師之告知義務,俾使病人能在知悉其病情的情況下,做進一步的醫療決策。若醫師考量病人之狀態,認為不適宜直接告知其病情時,亦可將上述資訊告知家屬。惟當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其欲知病情及各種相關醫療選項時,醫師仍應將其以適當之方式告知病人,不應規避其告知義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醫師之說明義務,乃係病患自我權行使之基礎,惟有醫師善盡其說明義務,並取得病患同意,其所實施之治療行為始具合法性。 二、當病患意識不清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應告知醫療代理人、家屬或法定代理人,以保障其權益。
要求醫師除了將原條文規定之安寧緩和醫療方針,亦須將末期病人之病情、作維生醫療抉擇之可能性以適當之方式告知末期病人,落實醫師之告知義務,俾使病人能在知悉其病情的情況下,做進一步的醫療決策。若醫師考量病人之狀態,認為不適宜直接告知其病情時,亦可將上述資訊告知家屬。惟當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其欲知病情及各種相關醫療選項時,醫師仍應將其以適當之方式告知病人,不應規避其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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