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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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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應將病情、安寧緩和醫療之治療方針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末期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及各種醫療選項時,應予告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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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90523 制定)

醫師為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應將治療方針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時,應予告知。

立法理由一、醫師之說明義務,乃係病患自我權行使之基礎,惟有醫師善盡其說明義務,並取得病患同意,其所實施之治療行為始具合法性。   二、當病患意識不清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應告知醫療代理人、家屬或法定代理人,以保障其權益。

(1011221 修正)

醫師應將病情、安寧緩和醫療之治療方針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末期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及各種醫療選項時,應予告知。

立法理由要求醫師除了將原條文規定之安寧緩和醫療方針,亦須將末期病人之病情、作維生醫療抉擇之可能性以適當之方式告知末期病人,落實醫師之告知義務,俾使病人能在知悉其病情的情況下,做進一步的醫療決策。若醫師考量病人之狀態,認為不適宜直接告知其病情時,亦可將上述資訊告知家屬。惟當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其欲知病情及各種相關醫療選項時,醫師仍應將其以適當之方式告知病人,不應規避其告知義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523 制定)

一、醫師之說明義務,乃係病患自我權行使之基礎,惟有醫師善盡其說明義務,並取得病患同意,其所實施之治療行為始具合法性。   二、當病患意識不清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應告知醫療代理人、家屬或法定代理人,以保障其權益。

(1011221 修正)

要求醫師除了將原條文規定之安寧緩和醫療方針,亦須將末期病人之病情、作維生醫療抉擇之可能性以適當之方式告知末期病人,落實醫師之告知義務,俾使病人能在知悉其病情的情況下,做進一步的醫療決策。若醫師考量病人之狀態,認為不適宜直接告知其病情時,亦可將上述資訊告知家屬。惟當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其欲知病情及各種相關醫療選項時,醫師仍應將其以適當之方式告知病人,不應規避其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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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8 條規定:「醫師應將病情、安寧緩和醫療之治療方針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末期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