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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第 5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醫事放射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2. 直轄市、縣(市)醫事放射師公會選派參加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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