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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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明定醫事放射師公會之理事、監事任期,及其連選連任之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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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醫事放射師公會之理事、監事任期,及其連選連任之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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