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醫事檢驗師法第 9 條規定,醫事檢驗師執業應以一處為限,並且必須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的機構為之。不過,機構間的支援或經事先報准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醫療機構在繁忙時得到另一家醫事檢驗機構的支援,並經事先報准,則不算違反此法條。這可以讓醫療機構在需要時得到必要的支援,確保患者能夠得到及時的檢驗服務。這也符合提升醫療服務品質、效率及均衡醫療資源分布的立法目的。 參考資料: 醫事檢驗師法第9條、行政院衛生署相關公告。
醫事檢驗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或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為加強執業管理,有必須要嚴格限制醫事檢驗師之執業處所,爰明定本條。
醫事檢驗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酌修文字,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
為加強執業管理,有必須要嚴格限制醫事檢驗師之執業處所,爰明定本條。
酌修文字,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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