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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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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醫事檢驗師法第 9 條規定,醫事檢驗師執業應以一處為限,並且必須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的機構為之。不過,機構間的支援或經事先報准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醫療機構在繁忙時得到另一家醫事檢驗機構的支援,並經事先報准,則不算違反此法條。這可以讓醫療機構在需要時得到必要的支援,確保患者能夠得到及時的檢驗服務。這也符合提升醫療服務品質、效率及均衡醫療資源分布的立法目的。 參考資料: 醫事檢驗師法第9條、行政院衛生署相關公告。

立法沿革 2

(0890114 制定)

醫事檢驗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或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為加強執業管理,有必須要嚴格限制醫事檢驗師之執業處所,爰明定本條。

(1071130 修正)

醫事檢驗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酌修文字,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890114 制定)

為加強執業管理,有必須要嚴格限制醫事檢驗師之執業處所,爰明定本條。

(1071130 修正)

酌修文字,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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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事檢驗師法第 9 條規定:「醫事檢驗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事檢驗師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事檢驗師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