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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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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45條劃分處分管轄:罰鍰、停業、廢止執業或開業執照由地方主管機關作成,撤銷或廢止心理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作成。

Q · 心理師被處分想申訴,要找地方政府還是中央?

看處分種類:罰鍰停業找地方,廢證書找中央。

依心理師法第45條,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成,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作成。訴願要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提起,所以先確認處分是地方或中央作成的,才知道救濟方向;告錯層級會在程序上被駁回,而30日救濟期限照樣在跑。

白話解讀

心理師被處分了想申訴,你以為「找政府」就對了。但政府不是一個窗口,第45條把它拆成兩半: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找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要撤銷或廢止你的「心理師證書」本身,那是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的事。為什麼這條對你是救濟的方向盤?因為訴願要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提起,告錯了對象、找錯了層級,你的申訴會在程序上被打回票,而真正的救濟期限就在你搞錯方向的時候悄悄流失。被處分的人多半第一反應是慌,這條讓你冷靜下來先看清:是誰處分我的,我該往哪個方向打。

法律定性

心理師法第45條為處分管轄劃分規範:將執行面的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下放地方主管機關,將攸關專業資格存廢的撤銷或廢止心理師證書上收中央主管機關,藉此兼顧地方就近監督與全國資格門檻一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心理師證書被廢止,要去哪裡申訴?

撤銷或廢止心理師證書是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的權限,所以訴願要針對中央的處分提起,不是找地方政府。內行人提示:證書被廢動到的是執業資格根本,比罰鍰停業嚴重得多,務必在30天內處理,先確認處分書上的機關名稱再決定訴願書寄給誰的上級。

Q2罰鍰和停業是地方政府罰的,那訴願也是找地方政府嗎?

訴願是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罰鍰、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成,所以訴願會往該地方政府的上級走,但起點是針對地方的這個處分。內行人提示:別把時間浪費在向作成處分的同一機關陳情,那不是法定救濟,期限照樣跑,要走正式訴願程序。

Q3對心理師的處分不服,多久內要提訴願?

原則上自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若處分書漏載救濟教示,期限放寬為1年。內行人提示:先看處分書末頁的救濟教示欄,漏載對你反而是時間紅利。

Q4心理師法第45條規定什麼?

劃分處分管轄:罰鍰、停業、廢止執業或開業執照由地方主管機關作成,撤銷或廢止心理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作成。

Q5心理師的中央主管機關是誰?

依心理師法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負責心理師證書的撤銷或廢止。

Q6什麼是處分管轄?

決定特定行政處分由哪一機關、哪一層級作成的權限劃分,本條把執行面下放地方、資格面上收中央。

Q7罰鍰、停業、廢止執照分別是什麼處分?

罰鍰是金錢制裁、停業是暫時中斷執業、廢止執照是取消執業或開業登記資格,三者都由地方主管機關作成。

Q8心理師被處分後怎麼申訴?

先看處分書確認處分機關→計算30日期限→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訴願→保留送達證明,必要時續提行政訴訟。

Q9怎麼判斷處分是地方還是中央作成?

看處分種類:罰鍰、停業、廢止執照是地方;撤銷或廢止心理師證書是中央。也可直接看處分書末頁的處分機關欄。

Q10訴願期限怎麼算?

自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若處分書漏載救濟教示,期限放寬為1年。

Q11怎麼證明處分有管轄錯誤?

比對本條:若地方機關作成了應由中央作成的證書撤廢處分,該處分即有管轄瑕疵,可據以爭執。

Q12停業 vs 廢止證書,差在哪?

停業是地方權限、期滿可恢復;廢止證書是中央權限、喪失執業資格根本,後果嚴重得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處分機關可恢復性對執業影響
罰鍰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繳納後了結金錢負擔
停業地方主管機關期滿可恢復暫時中斷
廢止執業/開業執照地方主管機關需重新申請失去登記資格
撤銷或廢止心理師證書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動到資格根本喪失執業資格本身

處分機關

罰鍰
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
停業
地方主管機關
廢止執業/開業執照
地方主管機關
撤銷或廢止心理師證書
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

可恢復性

罰鍰
繳納後了結
停業
期滿可恢復
廢止執業/開業執照
需重新申請
撤銷或廢止心理師證書
動到資格根本

對執業影響

罰鍰
金錢負擔
停業
暫時中斷
廢止執業/開業執照
失去登記資格
撤銷或廢止心理師證書
喪失執業資格本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日本公認心理師法(2017 年制定)— 登録の取消等は主務大臣(文部科学大臣・厚生労働大臣)權限,採中央主管模式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01031 制定)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依本法所定懲處之執行機關。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0901031 制定)

依本法所定懲處之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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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心理師法第 45 條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心理師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心理師法第 4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