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45條劃分處分管轄:罰鍰、停業、廢止執業或開業執照由地方主管機關作成,撤銷或廢止心理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作成。
Q · 心理師被處分想申訴,要找地方政府還是中央?
看處分種類:罰鍰停業找地方,廢證書找中央。
依心理師法第45條,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成,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作成。訴願要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提起,所以先確認處分是地方或中央作成的,才知道救濟方向;告錯層級會在程序上被駁回,而30日救濟期限照樣在跑。
心理師被處分了想申訴,你以為「找政府」就對了。但政府不是一個窗口,第45條把它拆成兩半: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找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要撤銷或廢止你的「心理師證書」本身,那是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的事。為什麼這條對你是救濟的方向盤?因為訴願要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提起,告錯了對象、找錯了層級,你的申訴會在程序上被打回票,而真正的救濟期限就在你搞錯方向的時候悄悄流失。被處分的人多半第一反應是慌,這條讓你冷靜下來先看清:是誰處分我的,我該往哪個方向打。
心理師法第45條為處分管轄劃分規範:將執行面的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下放地方主管機關,將攸關專業資格存廢的撤銷或廢止心理師證書上收中央主管機關,藉此兼顧地方就近監督與全國資格門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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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或廢止心理師證書是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的權限,所以訴願要針對中央的處分提起,不是找地方政府。內行人提示:證書被廢動到的是執業資格根本,比罰鍰停業嚴重得多,務必在30天內處理,先確認處分書上的機關名稱再決定訴願書寄給誰的上級。
訴願是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罰鍰、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成,所以訴願會往該地方政府的上級走,但起點是針對地方的這個處分。內行人提示:別把時間浪費在向作成處分的同一機關陳情,那不是法定救濟,期限照樣跑,要走正式訴願程序。
原則上自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若處分書漏載救濟教示,期限放寬為1年。內行人提示:先看處分書末頁的救濟教示欄,漏載對你反而是時間紅利。
劃分處分管轄:罰鍰、停業、廢止執業或開業執照由地方主管機關作成,撤銷或廢止心理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作成。
依心理師法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負責心理師證書的撤銷或廢止。
決定特定行政處分由哪一機關、哪一層級作成的權限劃分,本條把執行面下放地方、資格面上收中央。
罰鍰是金錢制裁、停業是暫時中斷執業、廢止執照是取消執業或開業登記資格,三者都由地方主管機關作成。
先看處分書確認處分機關→計算30日期限→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訴願→保留送達證明,必要時續提行政訴訟。
看處分種類:罰鍰、停業、廢止執照是地方;撤銷或廢止心理師證書是中央。也可直接看處分書末頁的處分機關欄。
自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若處分書漏載救濟教示,期限放寬為1年。
比對本條:若地方機關作成了應由中央作成的證書撤廢處分,該處分即有管轄瑕疵,可據以爭執。
停業是地方權限、期滿可恢復;廢止證書是中央權限、喪失執業資格根本,後果嚴重得多。
| 項目 | 處分機關 | 可恢復性 | 對執業影響 |
|---|---|---|---|
| 罰鍰 | 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 | 繳納後了結 | 金錢負擔 |
| 停業 | 地方主管機關 | 期滿可恢復 | 暫時中斷 |
| 廢止執業/開業執照 | 地方主管機關 | 需重新申請 | 失去登記資格 |
| 撤銷或廢止心理師證書 | 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 | 動到資格根本 | 喪失執業資格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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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依本法所定懲處之執行機關。
依本法所定懲處之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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