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52條規定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互選一人,會員無法直接選理事長。
Q · 公會會員可以直接投票選理事長嗎?
不行,會員只能選理事,理事長由理事互選
依心理師法第52條,會員(會員代表)在會員大會只能選出理事與監事;理事長必須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產生。也就是會員選理事、理事選常務理事、常務理事中再選理事長,三層篩選,會員的票無法直接決定理事長人選。
你以為公會理事長是全體會員一人一票選出來的?翻開這條你會發現,會員手上那張票,根本碰不到理事長。會員只能選「理事」,理事們再從自己人裡推出「常務理事」,最後理事長只能從常務理事裡產生。三層篩選,每一層都在收窄。這條法律真正在講的不是「公會有哪些職位」,而是「權力怎麼一層一層往上集中」。它還畫了天花板:縣市公會理事最多十五人、直轄市二十五人、全國聯合會三十五人,而且理事人數不能超過全體會員的二分之一。誰掌握了提名常務理事的節奏,誰就掌握了理事長的人選。看懂這個結構,你才知道公會選舉的戰場,根本不在會員大會那一天。
心理師法第52條為公會組織結構規範,規定臨床心理師公會與諮商心理師公會的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依公會層級(縣市、直轄市、全國聯合會)設定理事名額上限,再以「理事不超過會員二分之一」「監事不超過理事三分之一」「常務理事不超過理事三分之一」層層限縮決策核心規模,理事長則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互選一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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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依心理師法第52條,會員只能在會員大會選出理事和監事,理事長必須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產生。你的票決定誰當理事,理事再決定誰當常務理事,最後才從常務理事裡選理事長。內行人提示:想影響理事長人選,要在選理事那一層就佈局。
有,而且分級。縣市公會理事最多十五人、直轄市二十五人、全國聯合會三十五人,並且理事總數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三分之一。內行人提示:在會員人數少的地方公會,二分之一限制會讓席次更搶手,少數活躍會員就能掌握多數理事席。
規範心理師公會理事監事的選舉、名額上限與理事長產生方式,是公會治理結構的骨架條文。
理事由會員選出,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且名額不超過理事三分之一,是真正的決策核心,理事長只能從常務理事中產生。
理事出缺時依序遞補的人選,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監事同理。
會員大會是會員選理事監事的場合,理事長則是會後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互選,會員無法直接決定。
先由會員大會選理事 → 理事互選常務理事 → 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三步驟逐層收窄。
依層級取上限(15/25/35),再以全體會員二分之一為天花板,兩者取較低者;監事為理事三分之一。
在會員大會之前掌握理事候選人的票源連結,鎖定常務理事那三分之一席次,比當天臨場拉票有效。
檢視其是否先當選理事、再進入常務理事,最後由理事互選產生,且全程名額未超過法定比例。
骨架幾乎相同,都套用人民團體法通則,差別在各專業法的名額數字與層級設計。
人民團體法是普通法通則,第52條是心理師公會的特別規定,名額與層級依本條優先適用。
| 公會層級 | 理事名額上限 | 共同限制 |
|---|---|---|
| 縣(市)公會 | 15 人 | 理事不超過全體會員二分之一 |
| 直轄市公會 | 25 人 | 監事不超過理事三分之一;常務理事不超過理事三分之一 |
| 全國聯合會 | 35 人 | 候補理監事不超過理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十五人。 二、直轄市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三、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四、各級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 五、各級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各級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立法理由各級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之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及選舉程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級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之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及選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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