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53條規定公會理事、監事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Q · 心理師公會理事長可以一直連任嗎?
不行。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連任者不得過半
依心理師法第53條,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理事長無論多受歡迎,連任只能一次;理事與監事整屆中「連任者」的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確保每屆至少注入半數新血。違反此限制選出的職務屬有瑕疵、可被主管機關依人民團體法撤銷或要求重選。
你以為心理師公會的選舉是純內部家務事,跟法律沒關係?這條告訴你不是。它替公會的權力結構上了三道鎖:理事、監事每屆只當三年,連選連任的人數不能超過一半,理事長就算多受歡迎,也只能連任一次。換句話說,法律強制讓公會每隔幾年就要換一批新血進來,不准任何人靠人脈把整個理事會包圓、世襲下去。如果你是會員,這條是你對抗「萬年理事長」的法律依據;如果你正準備參選或連任,這條就是你規劃任期布局時繞不開的天花板。違反它選出來的職務,效力本身會出問題。
心理師法第53條為公會組織治理的任期限制規範:理事、監事任期固定三年,連任者於整屆中不得超過半數,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目的在防止單一個人或派系長期把持公會、確保權力定期更新。
本條限制的是「連任」以一次為限,也就是接連兩屆。若中間隔一屆完全沒擔任,多數見解認為連任鏈條已中斷,再次參選通常不在禁止範圍。但實務上有不同見解,安全做法是先向主管機關或上級公會確認章程;很多公會章程會訂得比法律更嚴,章程更嚴時從嚴適用。
不是當場自動消失,而是屬於有瑕疵、可被撤銷的狀態。會員可檢舉,主管機關依人民團體法的監督權限介入,要求改正甚至重選。與其等主管機關主動發現,不如由會員具名陳情並附當選名單比對,處理速度會快很多。
有。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最多連續兩屆,比一般理監事更嚴。
規範公會理監事任期三年、連任者不得過半、理事長連任限一次的組織治理條款。
管的是整屆理監事中連任者的比例,不得過半;不是限制個人最多當幾任。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每三年改選一次。
比對名單→趕在就任前提異議→具名書面陳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並附名單比對→請求改正或重選。
算兩件事:連任理監事人數是否超過全體二分之一、理事長是否已連任過一次。
先看公會章程,章程常訂得比法律更嚴,從嚴適用那個版本。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依心理師法第47條),目的事業另受衛福部監督。
理事長限個人任數(一次);理監事限整屆連任者比例(不過半),規範對象不同。
本條限「連任」(接連兩屆);中間隔一屆通常不在禁止範圍,但章程可能更嚴。
| 項目 | 理事/監事 | 理事長 |
|---|---|---|
| 職務 | 理事、監事 | 理事長 |
| 任期 | 三年 | 三年(隨理事身分) |
| 連任限制 | 整屆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 連任以一次為限 |
| 限制對象 | 整體比例(新陳代謝) | 個人任數(防一把手集權) |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之理事、監事任期﹐及其連選連任之限制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之理事、監事任期﹐及其連選連任之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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