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55條規定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員大會一次,會員逾三百人時得劃區選代表改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職權。
Q · 心理師公會多久開一次會員大會?三百人有什麼差別?
每年至少一次,逾三百人可改代表大會
依心理師法第55條第一項,臨床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第二項規定,當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得依章程就會員分布劃定區域、按人數比例選出代表,改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原屬全體會員的職權。換言之,公會規模一旦破三百人,會員的投票權可能從一人一票的直接表決,轉為由區域代表間接行使。
你每年繳會費給公會,把開會通知當廣告信刪掉,這個習慣其實在悄悄交出一部分職業主導權。心理師執業強制要加入公會(第12條),這不是可去可不去的社團。而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這場會做兩件跟你切身相關的事:選出管理你的理事、監事和理事長(第52條),以及通過、修改約束你的章程和專業倫理規範。一旦你被同行申訴,依第59條,公會可以根據這些規範對你做出處分。你沒出席、沒表決,等於讓別人替你決定遊戲規則,再用這套規則來評價你。第二項還埋了一個轉折:當公會會員超過三百人,可以改用「會員代表大會」,你原本的一人一票,可能變成只能投給代表你的人。
心理師法第55條為公會治理的會議基礎規範,確立兩項制度:其一,臨床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得於必要時召集臨時大會;其二,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劃定區域、按會員比例選出代表,以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在全員直接民主與大型組織運作效率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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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罰你缺席,但你會錯過兩件事:選出管理你的理監事和理事長(第52條),以及表決約束你的章程、專業倫理規範。這些規範日後可以成為公會處分你的依據(第59條)。內行人提示:心理師執業是強制入會的(第12條),你跑不掉公會的拘束,唯一能影響規則的時點就是大會表決那一刻,缺席等於默認別人替你拍板。
差別在你的投票權變間接了。原本每位會員直接到大會投票,改制後依章程劃定區域、按人數比例選出代表,由代表行使原本屬於全體會員的職權。內行人提示:制度怎麼設計(區域怎麼劃、代表比例怎麼算)會決定話語權落在誰手上,這套規則是寫進章程的(第57條),所以真正該盯的是章程修訂那一場大會,而不是事後抱怨自己沒被代表到。
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的全員會議,用來選任理監事、通過章程與專業倫理規範,是會員影響公會規則的核心場合。
會員大會全體會員一人一票直接表決;會員代表大會由區域代表代為行使職權,會員的參與從直接變間接,門檻是會員超過三百人。
由會員大會通過、約束會員執業行為的自律規則,違反時公會得依第59條對會員作出處分。
心理師執業強制加入公會(第12條),不是自由參加;公會通過的章程與倫理規範對會員有實質拘束力。
趕在大會召開前依章程程序把提案送進議程,當天親自出席並表決,事後在群組抱怨沒有用。
看公會會員人數是否超過三百人,以及章程有無劃區選代表規定,章程依第57條應載明會議方式。
每年至少一次例行大會;公會認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例如緊急修章或重大爭議。
查驗大會出席與表決紀錄、章程修訂程序是否合於第57條,留存會議紀錄作為日後申訴或處分爭議的依據。
人民團體法是會員大會與劃區選代表的普通法,心理師法第55條是針對心理師公會的特別規定,特別法優先適用。
不會。第55條未對缺席設罰則,但缺席會喪失對理監事與倫理規範的表決影響力。
| 面向 | 會員大會 | 會員代表大會 |
|---|---|---|
| 出席主體 | 全體會員 | 區域選出之代表 |
| 適用門檻 | 會員人數三百人以下 |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且章程有定 |
| 投票方式 | 一人一票直接表決 | 代表代為行使,會員間接參與 |
| 行使職權 | 選任理監事、通過章程與倫理規範 | 行使會員大會全部職權 |
| 話語權集中度 | 分散於全體會員 | 相對集中於代表與活躍成員 |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二、第二項規定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得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之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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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規定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二、第二項規定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得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之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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