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重點摘要依心理師法第 56 條,心理師公會須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經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主管機關備查,始為合法成立。
Q · 心理師公會要怎樣才算合法成立?
須訂章程、造名冊送主管機關立案並備查,缺一不可
依心理師法第 56 條,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須完成三件事才算合法成立:一、訂立章程;二、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三、送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立案是取得設立資格的核心程序,備查是讓衛生主管機關知悉,兩者分屬不同機關、不同效力,任一環節未完成,公會在法律上即尚未真正誕生。
你以為心理師公會就是一群心理師約一約、租間辦公室掛塊招牌就算成立了?差遠了。這條規定一個公會要「合法存在」必須跨過三道關卡:訂出章程、造好會員名冊和職員簡歷冊,再送到所在地的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最後分送中央和地方主管機關「備查」。為什麼這跟你有關?因為心理師非加入執業所在地的公會不得執業,你交了會費、掛靠的那個公會,如果立案程序有瑕疵,它對外簽的東西、發的證明,效力都可能被打問號。多數心理師加入公會只看名氣,從沒查過它到底有沒有完成立案。
公會立案備查,指職業團體(如心理師公會)依法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後,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申請「立案」取得正式設立資格,並向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使其知悉的雙重程序,是公會由一群人轉為法律上團體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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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是人民團體(職業團體),不是政府機關,但它依心理師法第56條完成立案備查後,取得對會員的管理權。心理師法要求非加入所在地公會不得執業,所以加入公會是你合法執業的前提之一,不是單純的同業交流社團。內行人提示:加入前查一下它的立案證書,立案有瑕疵的公會,它出具的在職、年資證明日後可能被質疑。
原則上同一行政區域內、同種類的職業團體以一個為限(一區一會原則,源自人民團體法第7條的職業團體規定)。所以同一個直轄市通常不會有兩個並存的諮商心理師公會。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發現同區出現兩個名稱相近的公會,極可能其中一個尚未完成合法立案,別貿然繳費入會。
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取得設立的正式資格,是公會合法成立的核心程序,缺它公會在法律上尚未誕生。
立案是取得資格(社會局處),備查是讓衛生主管機關知悉,兩個機關、兩種程序、兩種效力,缺一不可。
章程是公會對內懲處、對外行為的權力來源,沒有合法章程連對違規會員開罰都站不住腳,且應載明第 57 條事項。
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三份,缺一份送件就會被退回。
訂章程 → 造會員名冊與職員簡歷冊 → 送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 → 分送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立案送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社會局處),備查分送中央衛福部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接調閱它的立案證書與備查公文號,比聽口碑可靠十倍,這是合法性的唯一硬證據。
先把章程草案拿給人民團體主管機關預審,再正式送件,可避免來回補件拖數月。
立案沒完成等於公會未成立、對外行為效力存疑;備查未完成則主管機關監督依據不全。立案是設立要件。
原則不可,一區一會(人民團體法第 7 條)。同區出現兩個名稱相近公會,極可能其中一個未完成合法立案。
| 比較面向 | 立案 | 備查 |
|---|---|---|
| 受理機關 |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社會局處) | 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
| 法律效果 | 取得設立的正式資格 | 使主管機關知悉該團體存在 |
| 性質 | 設立要件,未完成即未成立 | 告知性程序 |
| 缺漏後果 | 公會在法律上尚未誕生 | 主管機關監督依據不全 |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申請立案之程序。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申請立案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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