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16-13 條(報告及檢查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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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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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00527 增訂)
居家呼吸照護所應依法令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居家呼吸照護所應提具報告,並接受相關檢查之義務,以維護服務品質、保障病患權益。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005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居家呼吸照護所應提具報告,並接受相關檢查之義務,以維護服務品質、保障病患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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