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20 條(租借證照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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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呼吸治療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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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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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1 制定)
呼吸治療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呼吸治療師證書。
立法理由為防止呼吸治療師利用其證書協助他人違反執業,爰明定本條。
- 廢止名詞
(0901221 制定)
為防止呼吸治療師利用其證書協助他人違反執業,爰明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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