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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19違反業務範圍規定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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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呼吸治療師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2.犯前項之罪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執業執照或其呼吸治療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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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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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01221 制定)

呼吸治療師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執業執照或其呼吸治療師證書。

立法理由呼吸治療師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呼吸治療師執行侵襲性呼吸治療業務,非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單或照會單內容,即擅自執行呼吸治療之醫療行為,惟行為者已取得呼吸治療師資格,較前條所定違反情節輕,參酌前條所定刑罰或其呼吸治療師證書。

(0901221 制定)

呼吸治療師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呼吸治療師執行侵襲性呼吸治療業務,非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單或照會單內容,即擅自執行呼吸治療之醫療行為,惟行為者已取得呼吸治療師資格,較前條所定違反情節輕,參酌前條所定刑罰或其呼吸治療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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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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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呼吸治療師法第 19 條規定:「呼吸治療師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呼吸治療師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呼吸治療師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