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19 條(違反業務範圍規定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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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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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1 制定)
呼吸治療師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執業執照或其呼吸治療師證書。
立法理由呼吸治療師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呼吸治療師執行侵襲性呼吸治療業務,非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單或照會單內容,即擅自執行呼吸治療之醫療行為,惟行為者已取得呼吸治療師資格,較前條所定違反情節輕,參酌前條所定刑罰或其呼吸治療師證書。
- 第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廢止名詞
- 呼吸治療師法 第 13 條條文
(0901221 制定)
呼吸治療師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呼吸治療師執行侵襲性呼吸治療業務,非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單或照會單內容,即擅自執行呼吸治療之醫療行為,惟行為者已取得呼吸治療師資格,較前條所定違反情節輕,參酌前條所定刑罰或其呼吸治療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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