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21 條(虛偽報告或陳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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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1 制定)
呼吸治療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 二、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
立法理由明定呼吸治療師違反第十五條,受有關機關詢問,作虛偽陳述或報告;或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俱屬重大違規行為,爰參酌醫師法第二十五條明定本條。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十五條條文
- 呼吸治療師法 第 15 條條文
(0901221 制定)
明定呼吸治療師違反第十五條,受有關機關詢問,作虛偽陳述或報告;或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俱屬重大違規行為,爰參酌醫師法第二十五條明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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