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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取得語言治療師資格,擅自執行語言治療師業務者,除下列情形外,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醫師。 二、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機構在醫師、語言治療師指導下實習之各相關系、組、研究所之學生或第二條所定之系、組、研究所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 三、特殊教育教學教師從事學生教學工作,涉及執行本法所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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