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益為目的或政府捐補助設置之生物資料庫,於提供第三人使用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時,應符合公平原則。
根據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17條,"以公益為目的或政府捐補助設置之生物資料庫,於提供第三人使用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時,應符合公平原則"。這表示在使用生物資料庫時,必須遵守公平原則,不能偏袒特定人或機構。舉例來說,如果政府建立了一個DNA資料庫來幫助破案,當提供DNA數據給警方時,應該確保所有人都受到公平對待,而不是只針對特定族群或社會階層。這保證了使用生物資料庫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以公益為目的或政府捐補助設置之生物資料庫,於提供第三人使用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時,應符合公平原則。
立法理由一、為依循UNESCO「人類基因資料國際宣言」等國際倫理規範,於基因資料等採集、處理、使用和保存上,落實平等、公正、團結互助等宗旨,明訂以公益為目的或政府捐補助設置之生物資料於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之使用上應落實公平原則。 二、「公平原則」係指上開生物資料庫應有相關的政策或措施,在保障參與者人性尊嚴、人權以及基因隱私權前提下,確保不同研究者之研究自由與對生物資料庫內容之使用上之可近性,爰為本條規定。
一、為依循UNESCO「人類基因資料國際宣言」等國際倫理規範,於基因資料等採集、處理、使用和保存上,落實平等、公正、團結互助等宗旨,明訂以公益為目的或政府捐補助設置之生物資料於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之使用上應落實公平原則。 二、「公平原則」係指上開生物資料庫應有相關的政策或措施,在保障參與者人性尊嚴、人權以及基因隱私權前提下,確保不同研究者之研究自由與對生物資料庫內容之使用上之可近性,爰為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