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資料庫之生物檢體、衍生物及相關資料、資訊,不得作為生物醫學研究以外之用途。但經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審查通過之醫學研究,不在此限。
20條第1項規定:生物資料庫之生物檢體、衍生物及相關資料、資訊,不得作為生物醫學研究以外之用途。但經依第5條第3項規定審查通過之醫學研究,不在此限。 根據司法院的裁判,這條法規禁止生物資料庫的生物檢體、衍生物及相關資料、資訊被用於生物醫學研究以外的任何用途。不過,經依據第5條第3項規定審查通過的醫學研究則不受此限制。例如,如果有一項醫學研究經過了規定的審查程序並通過了審查,那麼這項研究可以使用生物資料庫中的資料進行相應的研究,並且不受到20條的限制。
生物資料庫之生物檢體、衍生物及相關資料、資訊,不得作為生物醫學研究以外之用途。但經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審查通過之醫學研究,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規定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之用途限制,以保障參與者之資訊隱私權。
規定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之用途限制,以保障參與者之資訊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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