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七條所定護理機構核准登記事項如下: 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 二、申請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址;申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事務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姓名。 三、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證書字號及住址。 四、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審核許可之床數、總樓地板面積、日期及字號。 五、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契約醫院之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 六、業務項目。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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