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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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七條所定護理機構核准登記事項如下: 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 二、申請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址;申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事務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姓名。 三、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證書字號及住址。 四、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審核許可之床數、總樓地板面積、日期及字號。 五、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契約醫院之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 六、業務項目。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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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6條提到的護理機構核准登記事項,其中包括機構的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申請人的個人資料、負責資深護理人員的相關資料,以及其他申請審核許可的相關資料等。這些資訊都是申請設立護理機構時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交的重要文件。 例子:根據上述資料,如果某家護理機構在更換負責護理人員後,未如法重新申請許可,並且繼續使用原有的名稱和開業執照字號,則根據法規是不合法的。因此,有關當事人間有關全民健保之特約醫事服務契約自應重新訂立的主張是合理的,被告無權援用過去的許可証和名稱。
- 第十七條條文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第十六條條文
- 第二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護理人員法 第 16 條條文
- 護理人員法 第 17 條條文
- 護理人員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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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