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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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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稽查或檢驗為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處分: 一、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及頂替使用許可證者,應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其全部藥物許可證、藥商許可執照、藥物製造許可及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再次違反者,得停止其營業。 三、製造、輸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藥、不良醫療器材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違反情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各該藥物許可證、藥物製造許可及停止其營業。
  2. 2.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78 條規定偽劣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的行政處分,製造輸入偽禁藥最重廢止全部許可證與公司登記,未經核准醫療器材準用之。

Q · 藥廠被查到偽藥會被怎麼處分?

最重廢止全部許可證與公司登記,等同勒令這行關門

依藥事法第 78 條,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者,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全部藥物許可證、藥商許可執照、藥物製造許可及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販賣偽藥、禁藥者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違規情節,再犯得停業;劣藥及不良醫療器材視情節,重大或再犯得廢證並停業。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第一項全部處分。

深度解讀

你以為政府抓到偽藥就是「沒收銷毀、罰錢了事」?這條告訴你的是更狠的一招:直接讓你「公司消失」。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的廠商,原核准機關會廢止你的「全部」藥物許可證、藥商許可執照、藥物製造許可,連公司、商業、工廠的登記事項都一起廢掉。換句話說,這不是罰款,是吊銷你做這一行的所有資格。販賣端則是另一套打法:先公告你的公司名、地址、負責人姓名和違規情節,讓你在業界永遠留下紀錄,再次違規才停業。劣藥和不良醫療器材則看情節,重大或再犯就廢證+停業。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項:未經核准就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全部準用。也就是說,地下醫材跟劣藥享受「同等待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 意圖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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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78 條規定:「經稽查或檢驗為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處分: 一、製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7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