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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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稽查或檢驗為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處分: 一、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及頂替使用許可證者,應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其全部藥物許可證、藥商許可執照、藥物製造許可及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再次違反者,得停止其營業。 三、製造、輸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藥、不良醫療器材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違反情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各該藥物許可證、藥物製造許可及停止其營業。
- 2.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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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78 條規定偽劣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的行政處分,製造輸入偽禁藥最重廢止全部許可證與公司登記,未經核准醫療器材準用之。
Q · 藥廠被查到偽藥會被怎麼處分?
最重廢止全部許可證與公司登記,等同勒令這行關門
依藥事法第 78 條,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者,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全部藥物許可證、藥商許可執照、藥物製造許可及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販賣偽藥、禁藥者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違規情節,再犯得停業;劣藥及不良醫療器材視情節,重大或再犯得廢證並停業。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第一項全部處分。
深度解讀
你以為政府抓到偽藥就是「沒收銷毀、罰錢了事」?這條告訴你的是更狠的一招:直接讓你「公司消失」。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的廠商,原核准機關會廢止你的「全部」藥物許可證、藥商許可執照、藥物製造許可,連公司、商業、工廠的登記事項都一起廢掉。換句話說,這不是罰款,是吊銷你做這一行的所有資格。販賣端則是另一套打法:先公告你的公司名、地址、負責人姓名和違規情節,讓你在業界永遠留下紀錄,再次違規才停業。劣藥和不良醫療器材則看情節,重大或再犯就廢證+停業。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項:未經核准就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全部準用。也就是說,地下醫材跟劣藥享受「同等待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 意圖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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