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停止供應罕見疾病藥物,或未於停止日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停止供應罕見疾病藥物,或未於停止日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增訂罰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增訂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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