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32 條
本條例所規定之簿冊、單據及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均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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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所有管制藥品的相關檔案,包括簿冊、單據和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都應留存至少五年。這些文件的保存是為了讓主管機關可以隨時檢查,確保藥品的合法使用。例如,根據本案的參考資料,原告於95年6月5日前未提供調劑管制藥品的處方箋,違反了這項規定,被告因此作成了相應的行政裁處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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