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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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不得借貸、轉讓。但依前二條規定轉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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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80511 全文修正)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不得借貸、轉讓。但依前二條規定轉讓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持有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者擅自借貸或轉讓,致失去核配管制之意義,爰增訂本條。
(08805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持有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者擅自借貸或轉讓,致失去核配管制之意義,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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