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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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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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80511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後,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訂定未繳納罰鍰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95052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其行政執行應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5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訂定未繳納罰鍰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950523 刪除)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其行政執行應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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