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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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置管制藥品管理人,或未依第七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違反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2.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 3.違反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其所屬機構或負責人亦處以第一項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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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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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80511 全文修正)
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置管制藥品管理人,或未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違反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其所屬機構或負責人亦處以第一項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管制,除處罰行為者外,並於修正條文第二項、第三項增訂併罰管制藥品管理人及機構之規定。
(0950523 修正)
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置管制藥品管理人,或未依第七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違反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其所屬機構或負責人亦處以第一項之罰鍰。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酌修第一項所引條項。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 變更登記名詞
- 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7 條條文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10 條條文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11 條條文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14 條條文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16 條條文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23 條條文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25 條條文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26 條條文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28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管制,除處罰行為者外,並於修正條文第二項、第三項增訂併罰管制藥品管理人及機構之規定。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酌修第一項所引條項。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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