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優良藥品製造標準第 19 條的規定,製造同一產品過程中使用的器械設備應相互配合,以確保產品品質均一。在製造過程中使用的乾燥設備之空氣應經過清淨過濾裝置處理,以防止成品遭致污染。同時,內服與毒劇外用藥品的設備應嚴格劃分,不得互相挪用。此外,藥廠應設置符合規定的秤量設備,并且定期進行校正。 例如,根據《藥品製造品質控制標準》(https://www.fda.gov.tw/upload/133/202103291411510.pdf)中的相關規定,藥品製造過程中需要遵守器械設備相互配合的原則,以確保產品的均一品質。並且在製造過程中使用的乾燥設備之空氣應經過適當的處理,以防止產品的污染。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