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上述法規及條文,優良藥品製造標準第 29 條規定了進貨時應進行樣品抽驗的程序,並對樣品的標示和記錄做出了明確要求。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進貨原料和容器的品質符合標準,並且具有追溯性。根據藥事法第30條第一項規定提及,進口藥品應提供樣品,進行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這樣的要求能確保藥品的品質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藥事法第30條 範例:例如,進口藥品的進貨單中應標示樣品的批號、樣品的原裝容器以及取樣者的姓名,以便能夠追溯樣品的來源和取樣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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