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怨訴之書面紀錄均應保存於成品怨訴檔案中,此檔案應保存於有關作業場所或其他隨時可供稽查之設施中。有關之書面紀錄,應保存至有效期限後一年,或接到怨訴後一年,以期間較長者為準;免於標示有效期間之成品,則應至少保存至其出廠後三年。
抱歉,我不知道優良藥品製造標準第 53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