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30 條

  1. 1.申請輸入藥品查驗登記所需檢附樣品、數量與通關作業規定如下: 一、凡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之通知廠商送驗書函通關,原則上以該送驗書函上載明之藥物樣品及對照標準品之數量為準。但為顧及包裝完整性,得商請海關視實際單一完整包裝酌量放行。 二、輸出、輸入管制藥品(含試製管制藥品原料藥輸入)之相關同意文件,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列屬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應出產國要求應申請我國輸入許可文件者,亦同。
  2. 2.申請輸入藥品變更登記如須送驗時,其樣品、數量與通關作業,準用前項規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你的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