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31 條
已領有許可證之藥品,如未通過療效及安全性評估、或列為應再評估之處方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列為評估未通過,如提出臨床資料申復,經再評估結果仍維持原議定案者,其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時,不准展延。 二、原列為應再評估之處方,如持有許可證之廠商提出臨床資料送審,經評估結果列為評估未通過者,其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時,不准展延。 三、原列為評估未通過、或應再評估之處方,如檢附完整之臨床資料,經再評估通過者,其藥品許可證得准變更、展延。如提出之臨床資料不完整或未提出任何資料申復之廠商,其原領之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時,不准展延。 四、原列為評估未通過、或應再評估之處方,持有相關處方藥品許可證之廠商,於申復期間內或送審再評估資料前,其許可證仍屬有效。但如已逾申復期限,無任何廠商提出資料或申復者,該相關處方藥品之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時,不准展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