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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藥品查驗登記,其製造廠之軟硬體設備及相關劑型設備,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並提出符合該規範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分段委託製造者,其製造廠應包括分段委託製造中所有製程涉及之受託製造廠。
  2. 製劑使用之原料藥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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