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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46 條

  1. 1.申請變更登記之藥品,其辦理之規定如下: 一、主要改變及次要改變之定義,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規定認定之。 二、製劑如涉及製造變更者,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屬主要改變者,應檢附生體相等性試驗報告。 (二)屬次要改變者,應檢附溶離率曲線比對報告。 三、製劑如涉及製造場所變更者,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配方與製程比對,包括原料來源、規格及製造設備。 (二)溶離率曲線比對資料。 (三)如經判定屬主要改變或資料不足者,應另檢送生體相等性試驗報告。 四、申請變更之藥品,如涉及配方與製程之多重改變者,依其各別之變更範圍辦理。 五、所有生體相等性試驗,均得以生體可用率連同臨床試驗報告替代之。 六、執行之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應符合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之規定。 七、變更申請涉及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者,其試驗之免除或替代,依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第八條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定之內容辦理。
  2. 2.准上市之藥品,廠商自行申請執行生體相等性試驗並其報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如其後涉及製造與其場所之變更者,準用前項規定。
  3. 3.符合指示藥品審查基準之製劑或屬成藥製劑者,除另有規定外,其變更得免附生體相等性試驗,或生體可用率與臨床試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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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關於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46條的要求,主要是針對申請變更登記的藥品所做的規定。根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內容,主要改變和次要改變的定義,以及製劑的變更是否涉及製造變更或製造場所變更,都需要檢附相應的資料,例如生體相等性試驗報告或溶離率曲線比對報告。此外,已核准上市的藥品如涉及製造及場所變更,需要遵守相同的規定。對於符合指示藥品審查基準的製劑,可能可以免除生體相等性試驗的要求,或者可以使用生體可用率和臨床試驗報告。 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藥事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申請新藥查驗登記時,應檢附第39條規定附件2及附件3之資料,其中附件2的技術性資料包括了相當多的詳細資訊,例如起源、發現經過、國外使用情形、物化性質、安全性試驗報告、藥理作用、吸收、分佈、代謝、排泄試驗報告等。這些都是申請查驗登記必須符合的條件。 另外,再審前,藥品製造、輸入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提交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辦。這個案例就是根據藥事法第39條的規定進行的製劑查驗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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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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