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藥品中、英文品名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如係國產藥品之中、英文品名或輸入藥品之中文品名變更,應另附切結書(甲);如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證或審定書者,得附其影本。 四、如係輸入藥品之英文品名變更,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與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