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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50 條

申請藥品中、英文品名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如係國產藥品之中、英文品名或輸入藥品之中文品名變更,應另附切結書(甲);如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證或審定書者,得附其影本。 四、如係輸入藥品之英文品名變更,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與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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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50條,申請藥品中、英文品名變更登記應檢附相關資料,包括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藥品許可證正本、切結書(如果是國產藥品中、英文品名變更)、以及原廠變更通知函和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如果是輸入藥品的英文品名變更)。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藥品公司要申請藥品中文品名變更登記,根據第50條的規定,他們需要準備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和藥品許可證正本,並且如果持有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證或核准審定書,則需要附上影本作為證明。 這些資料需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50條的明文規定來收集和準備,以符合法規要求,並且保障申請人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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