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68 條
申請藥品貯存條件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影本。 三、安定性試驗報告。 四、輸入藥品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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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68條,申請藥品貯存條件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影本。 三、安定性試驗報告。 四、輸入藥品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 經查,根據藥事法第39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107年1月4日修正公布)第68條明確規定了申請藥品貯存條件變更登記所需檢附的資料。其中,安定性試驗報告作為申請藥品貯存條件變更登記的一部分,是影響藥品安全性與品質的重要因素。舉例如上述案例中涉及的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其中包括了藥品許可證影本作為申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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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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