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69 條
申請流行性感冒疫苗病毒株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變更後藥品之成分、製程、原料與成品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各二份。 四、藥品安定性試驗報告。但送件申請時,如變更病毒株後之藥品安定性試驗報告尚未完成者,得先檢附變更前之藥品安定性試驗報告,俟新病毒株藥品安定性試驗報告完成後,送交審查核備。 五、新病毒株之相關臨床文獻資料。 六、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原核准之外盒、仿單、標籤黏貼表;經線上平台核定者,免附。 七、變更後藥品之標籤、仿單及外盒彩色擬稿二份,仿單變更前後對照表或含追蹤修訂及註解之中文仿單擬稿。 八、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及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得以原產國或十大醫藥先進國家之病毒株變更核准函替代之;如未能於申請時檢附者,得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前補齊該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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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69條規定了申請流行性感冒疫苗病毒株變更登記應檢附的資料,包括申請書、藥品許可證、變更後藥品的各項資料、安定性試驗報告、新病毒株的臨床文獻資料、原核准的外盒、仿單、標籤等。如果是輸入藥品,還需要另外附上原廠變更通知函及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 參考資料: 《藥品禁忌、警語、副作用及注意事項之修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21年3月15日公告。根據此公告,藥品變更後需要提供完整的安定性試驗報告,並且如未能於申請時檢附原廠變更通知函及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可以在核准前補齊該核准函。 根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69條的規定,申請流行性感冒疫苗病毒株變更登記需要提供新病毒株的相關臨床文獻資料,以及變更後藥品的標籤、仿單及外盒擬稿等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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